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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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犯罪分子入狱后获得从宽处理和减刑的情节,立功的情节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等表现,但这些都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核实是否串通立功。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串通立功?怎么认定串通立功?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哪些行为属于串通立功
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
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
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二、怎么认定串通立功
肯定说:
1、刑法对犯罪分子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其从何处得来,该线索经查证是属实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破获其他案件、包括重大案件的作用。
2、将串通立功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向上,促进其改造。
3、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需经查证属实后才认定为立功,不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
否定说:
1、串通立功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2、串通立功行为并非是检举揭发人自身悔罪,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弱化。
3、如果认定犯罪分子串通立功成立,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
三、立功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行为属于串通立功,以及串通立功与的认定立功减刑的条件的内容。串通立功就是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辩护人、共同关押的犯人等,向犯罪分子提供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线索等情况,企图帮助罪犯立功。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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